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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全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实施救助抚养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对全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实施救助抚养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关于对全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农村 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实施救助抚养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省卫生厅、省扶贫办、省残联) 根据2012年3月21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从今年4月份开始,我省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58个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的重度残疾儿童实施救助抚养(以下简称“残疾儿童救助抚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抚养的目的 残疾儿童救助抚养是省委“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的一次生动实践,是社会救助制度的创新之举,是社会救助与扶贫攻坚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体现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的基本精神,有利于减轻农村贫困家庭负担,解放劳动生产力,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 二、救助抚养的范围 残疾儿童救助抚养是在不改变监护人(生身父母)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由社会福利院实施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和教育辅导的救助措施。即对我省连片特困地区58个贫困县具有本地户籍、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的农村困难家庭0-14岁、肢体一二级残疾或智力、精神一级残疾的儿童实施救助抚养。0-3岁病情不稳定或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原则上不纳入救助抚养范围。 困难家庭摆脱贫困或者重度残疾儿童年满18周岁后,监护人愿意接回抚养的,与福利院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接回。 三、救助抚养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农村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的救助抚养工作,由所在市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市州儿童福利院满员或尚未投入使用的,由具备孤残儿童抚养条件的县市区儿童福利院或综合福利院内设的儿童部承担。 四、救助抚养申报审批程序 (一)监护人申请。 申请救助抚养重度残疾儿童的监护人,须向村委会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低保证或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共同出具的困难家庭证明; 3.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4.重度残疾儿童及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重度残疾儿童一寸免冠照片2张; 5.重度残疾儿童集中抚养审批表一式2份。 (二)审核审批。 1.村委会审核。村委会接到重度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交的相关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提出建议后,将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乡镇政府。 2.逐级审批。乡镇政府在接到村委会的初核建议和申报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上报材料后,会同相关福利院、医疗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患儿身体状况及其家庭经济情况的调查审核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州民政部门;市州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3.分批入住。经审批同意实施救助抚养的重度残疾儿童,按照其家庭在1-2年内能够脱贫优先的原则,排出先后顺序,由当地福利院根据收养能力逐月逐年进行安排。入院时,由福利院、残疾儿童所在地村委会与重度残疾儿童监护人三方签订救助抚养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后,办理入院手续。福利院为入院重度残疾儿童进行全面查体,并建立详细的病历和入院档案,所有审批原始材料均要完整归档。 救助抚养重度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定期探视的权利,福利院要切实给予保障,以保持相互之间的骨肉亲情联系。 五、救助抚养待遇 被救助抚养的重度残疾儿童,享受所在福利院养育的孤残儿童同等的生活、医疗、教育待遇,2012年执行每人每月840元的救助抚养费标准。 六、救助抚养的经费保障 福利院接收重度残疾儿童所需费用暂从临时救助资金中解决,省财政厅在下拨临时救助资金时,要结合各地实际救助的重度残疾儿童人数适当增加补助。救助抚养重度残疾儿童所需的医疗费用,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外,超出部分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