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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粮食局
【发文字号】 沪粮财[2012]4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粮食局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局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粮财〔2012〕44号)


  

  局机关各处室、机关工会、老干部活动室:

  

  《上海市粮食局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局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粮食局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上海市粮食局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与评价功能,依据国家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对象)

  

  审计对象包括:局机关各处室、机关工会、老干部活动室及其他需要审计的对象。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局内部审计工作在局长室领导下,成立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纪检组组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局纪检组(监察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等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局内部审计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组长一般由副处级以上人员担任。审计人员由局纪检组(监察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及有关处室人员组成。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  (审计程序)

  

  局内部审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导小组根据局长室的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项目小组,安排项目小组成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局内部审计工作;

  

  (二)领导小组于实施审计15个工作日前,向审计对象送达书面审计告知书,告知审计内容及审计对象应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项目小组对审计对象进行审计,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按多数人意见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同时将较关键问题的不同意见另行书面报告领导小组组长;

  

  (四)项目小组向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或口头意见反馈给项目小组。在收到审计对象反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小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报局长室;

  

  (五)经局长室同意,领导小组将审计报告送审计对象一份;领导小组留存一份。涉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还应由被审计人员留存一份;

  

  (六)领导小组汇总审计资料并归档。

  

  第五条  (审计内容)

  

  审计内容包括: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有无制度空白,有无控制弱项,有无控制失效等;

  

  (二)预算经费。局年度预算经费的编制和执行情况,重点是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准确性,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时效性;

  

  (三)财务收支基本情况。重点是相关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是市财政预算项目经费、中央专款和市级建设财力资金等的管理、使用的合法、合规及绩效情况;

  

  (五)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及保值增值等情况。重点是相关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适时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离任审计;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权限)

  

  项目小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一)检查审计对象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合同、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盘点审计对象的全部实物资产、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四)对审计对象提出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纠正偏差等意见;

  

  (五)对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作出制止决定;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七条  (审计整改)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改进建议,审计对象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查找原因,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书面反馈落实整改方案。

  

  领导小组根据审计对象的整改方案,及时做好审计回访和督促整改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取得实效。

  

  第八条  (纪律要求)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列入干部年度考核范围。

  

  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不得拖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虚报、隐瞒与审计有关情况。

  

  审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审计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根据需要,内部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粮食局机关内部审计工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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