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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2]79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淘汰生产工艺落后马铃薯淀粉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固原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担负本地区淘汰工作职责,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淘汰任务、拆除生产设施装置,防止生产设施装置转移重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行动,做好彻底断水、断电、拆除主要设施和吊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工作。

  

  固原市及各县(区)要成立淘汰生产工艺落后马铃薯淀粉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区淘汰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淘汰任务落到实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淘汰生产工艺落后马铃薯淀粉企业实施方案,在2012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备案。

  

  (二)坚决依法行政和标本兼治。固原市要根据资源条件合理布局马铃薯淀粉产业,编制马铃薯淀粉产业发展规划,指导马铃薯淀粉产业可持续发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资源能源、清洁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大淘汰力度,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淘汰落后要与扶优扶强、升级改造等相结合,积极对现有年产10000吨以上的马铃薯淀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工艺先进、装备水平和污染治理水平高的淀粉项目,并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完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县,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环评、项目核准的审批。

  

  固原市及相关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已关停生产工艺落后的马铃薯淀粉企业的监管,杜绝已关停马铃薯淀粉企业生产设施转移重建,严防死灰复燃。严格项目审批程序,严禁新建年产10000吨以下马铃薯淀粉企业,引导年产10000吨以上马铃薯淀粉企业技术升级、加快污染治理。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我区的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向淘汰生产工艺落后马铃薯淀粉企业倾斜,积极争取污染治理资金向改造升级马铃薯淀粉企业倾斜,自治区将对淘汰淀粉企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安排使用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对已淘汰的淀粉企业,引导鼓励其进入自治区鼓励的设施农业等领域,并在资金、项目上给予倾斜。

  

  (四)强化责任追究和执法力度。固原市及各县(区)要做好、做细淘汰工作,准备完整的淘汰生产工艺落后马铃薯淀粉企业档案,包括:政府关停文件,断水、断电通知,关停确认单,吊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证明,设备拆除照片,环境监查笔录,上年环境监测报告,上年超标排污费及环保行政处罚单据等,做到“一企一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工作进展,加强对淘汰工作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对工作滞后的地区,在全区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和告诫。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县(区)和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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