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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苏州市2011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5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苏国土资函〔2012〕249号)同意,我市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征收集体土地0.7050公顷,其中耕地0.703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1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向街村11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向街村11组0.7050公顷,其中耕地2.096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被征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9205867。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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