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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通[2012]16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2]1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2〕16号)


  

  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苏州市2011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5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苏国土资函〔2012〕249号)同意,我市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征收集体土地0.7050公顷,其中耕地0.7032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1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向街村11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向街村11组0.7050公顷,其中耕地2.096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

标准

安置补助费

标准

耕 地

0.7032

36万元/公顷

3万元/人

建设用地

0.0018

36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苏州高新区枫桥街道向街村

5月10日

5月25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局城区支局

5月10日

5月25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被征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9205867。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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