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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贺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贺政发[2012]25号
【颁布时间】 2012-05-06
【实施时间】 2012-05-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贺政发〔201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贺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并颁布授予。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教兴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贺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协作或协助单位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从事组织管理和不直接参与项目实施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六条  设立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管理和指导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审定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及获奖公民、组织。

  

  奖励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相关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贺州市科技局。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贺州市科技局提出,报贺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新方法等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成果);

  

  (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第九条  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推广运用已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区内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七)在应用基础研究中对推动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十条  贺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依据奖励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大小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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