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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2]29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建立基础台账。有关区(市)县政府要组织专门人员进村入户,逐户核实改造土坯房农户身份、户数和参与改造意愿等情况。对改造前后的房屋要照相存档,按规范将个人申请、评议结果、公示情况和审批手续等资料建档管理。

  (三)严格操作程序。有关区(市)县政府要按照农户申请、村民议事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和区(市)县政府批准的工作步骤,科学制定操作办法,细化工作程序,及时公布评议、审核、审批各环节的结果,确保公示无异议后再实施房屋改造。

  (四)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局要抓紧制定全市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资金分配和监管办法,并根据有关区(市)县土坯房改造进度,统筹安排好补助资金。有关区(市)县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严格审批流程,严禁挤占挪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五)加强政策综合集成。有关区(市)县在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过程中,要创新思维、整合资源,综合运用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场镇改造和林盘整治等多种政策,确保改造成效。

  (六)加强督促检查。有关区(市)县政府要在2012年5月10日前将当地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工作方案(含协调小组成立情况)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不定期对有关区(市)县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市政府。

  我市原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 2012-2013年成都市农村困难群众土坯房改造任务分解表

  

  

区(市)县

合计(户)

低保户(户)

低保边缘户(户)

龙泉驿区

169

25

144

青白江区

252

60

192

新都区

47

47

0

双流县

115

68

47

都江堰市

201

94

107

彭州市

63

28

35

邛崃市

246

52

194

崇州市

70

51

19

金堂县

5856

305

5551

大邑县

414

120

294

蒲江县

1105

61

1044

新津县

15

15

0

合计(户)

8553

926

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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