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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府发[2012]2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3
【实施时间】 2012-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201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2012年度中心城区住宅用地计划供应总量278公顷,高于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234.43公顷),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2012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要求。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共57.97公顷、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约140公顷,二者共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1%,加上2011年已供存量保障性住房用地将在2012年内实施项目建设,以及2012年将继续在部分新增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公租房等因素,2012年度我市中心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符合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高于2011年71%的实际供应水平。

  四、政策导向

  坚持计划控制,统一有序、规范供应。严格按照《成都市中心城区201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确定的控制指标安排落实本年度中心城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

  (一)适度加大住宅、商服用地供应量,大力支持公共租赁房建设,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形成符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的房地产用地供应体系。

  进一步加快土地储备开发项目供应速度,增强政府调控土地市场能力,继续加大住宅用地供应量,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进一步调整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及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禁止容积率低于1.0的住宅用地供应。

  进一步加大商服用地供应量,优化和调整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促进以住宅开发为重点的房地产用地供应向住宅、商服均衡发展方式转变,引导社会投资向商业、服务业和文化产业转移,推动产业结构加快优化调整。

  (二)大力保障交通运输、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

  进一步加大各类交通运输用地供应,重点保障落实公交场站项目、地铁项目和重大铁路项目用地,构建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的传输系统。

  保障能源和资源设施、市政环卫设施、环境建设、公共物流设施等项目用地供应,提高城市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城市综合功能完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和人居环境水平。

  保障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养老、应急管理等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设施用地供应,提升城市综合服务水平。

  (三)遵循产业发展规律,优先保证优质重点产业用地供应。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土地要素、城市规划、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向优质产业、高端产业、可持续发展产业倾斜,促进优质重点产业发展。

  (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中心城区功能优化、疏解和提升,土地供应进一步向城北片区、城东片区和天府新城发展。

  积极推进城北片区建设改造,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北改”工程,优先保障交通、市政、产业、环境等用地需求。

  加快城东片区发展步伐,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用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完善交通枢纽路网。

  优化城南片区结构布局,进一步加快天府新城、金融城的建设,保障中央商务、金融机构总部办公、文化行政等高端服务业项目用地,促进完善区域综合交通系统。

  五、计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计划指标有效落实。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和市经信委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组织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健全实施土地供应计划的工作机制。  

  (二)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和审批。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和市房管局等部门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及时互通办理结果,主动衔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三)强化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严格监管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数据报备工作,确保供地和建设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录入系统,强化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全程监管,构建防治土地闲置长效机制。

  

  附件:成都市中心城区2012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单位:公顷

  

 

合计

商服

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特殊用地

小计

廉租房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商品住房用地

其他用地

市本级

1214.97

180

330

277.97

16.73(含公租房用地6.24公顷)

12.59

248.65(其中限价商品房28.65公顷,普通商品房220公顷)

 

240

187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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