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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淄人社字[2012]236号
【颁布时间】 2012-05-03
【实施时间】 2012-05-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门诊慢性病实行即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门诊慢性病实行即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人社字〔2012〕236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参保单位:

  

  为认真推进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更好的为参保人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在门诊慢性病实行联网结算的协议服务单位就医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合理部分按照我市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规定的报销比例直接支付,年底实行二次补偿,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不变。参保职工年底视基金结余情况综合确定门诊慢性病补助比例;参保居民年底按照《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淄政发〔2007〕73号)规定的比例补足差额部分。

  

  二、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选择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与门诊统筹签约单位一致。

  

  三、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参保人签约选择时,应在门诊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中的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院三个类别各选择一家。

  

  四、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已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慢性病服务协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学校)所属卫生室、乡镇卫生院以及其它一级医院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限额标准执行。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在其中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待遇规定报销。

  

  五、门诊慢性病参保人患有一个慢性病病种发生医疗费用的限额按淄人社发[2012]39号文件执行,每增加一个病种在原来限额标准上,增加1000元,最多增加2000元。为引导参保人到社区就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慢性病限额对在门诊(药店)发生的限额内医疗费用实行冲减计算。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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