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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2]89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和惠农区工矿用地增减挂钩(复垦利用一期)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和惠农区工矿用地增减挂钩(复垦利用一期)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批复

  (宁政函〔2012〕89号)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实施大武口区和惠农区工矿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请示》(石政发〔2012〕1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矿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2011-2013年)》、《石嘴山市惠农区工矿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2011-2013年)》(以下简称《项目区规划》),并下达调整利用挂钩指标总规模354.27公顷,其中大武口区184.04公顷、惠农区170.23公顷,于2013年年底前全部予以归还。项目复垦区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街道办事处、石炭井街道办事处和惠农区城区,建设用地面积354.27公顷(图斑面积),可复垦为林地302.2公顷、复垦为草地52.07公顷。项目建新区分别位于大武口区长胜街道办事处、星海湖街道办事处、隆湖扶贫经济开发区和惠农区城区、红果子镇、燕子墩乡、贺兰山农牧场。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精心组织实施《项目区规划》,保证按期归还周转指标。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审批供地、用地,不得超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经营性和工业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四、你市要依据《项目区规划》,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认真做好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利用工作,确保规划实施后,全市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农用地面积不减少,矿山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五、你市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及时建立项目数据库,并将项目审批、指标使用、复垦建新、资金安排、收益分配、权属调整、验收考核等情况上图入库,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实施动态监管。

  

  六、你市要按照确定的试点要求,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开创性地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确保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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