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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青[201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青〔2012〕11号)


  

  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教基一厅〔2012〕6号)转发给你们,请传达至所辖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幼儿园,并结合区域特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管理基本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各中小学、幼儿园按照《要求》落实学校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明确安全管理代表,认真使用《上海市学校安全防范管理手册》,严格落实门卫制度,及时制止来历不明人员进入学校。

  二、切实加强大型活动管理。学校在组织春游等社会实践活动中要科学组织,精心安排,要租用本市具有客运营运资质且由沪籍驾驶员驾驶的客车。

  三、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和演练。各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按照《要求》,每月开展一次疏散演练;坚持开展识险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技能教育和演练,重点加强交通安全、预防传染病、防食物中毒、防溺水等安全教育。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2012年第1号预警通知(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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