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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5-01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3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的通知

  (2012年5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无线电台站管理,提升无线电台站“精细化”管理水平,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根据国家和全省开展的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统一部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切实提高全市无线电台站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准确掌握无线电台站分布和使用情况,建立完整、准确、实时的无线电台站数据库。进一步巩固台站数据月报工作成果,提高电磁兼容分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党的“十八大”等重大活动的无线电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核查范围及内容

  

  全市范围内设置使用的各类无线电台站均列入核查范围。重点对广播电台、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中用于链路传输等无线电固定台站以及对讲机、车载台等移动台站进行核查。其中,免无线电台执照的台站以及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等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核查内容: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是否已办理设台手续;已办理设台手续的无线电台站各项参数是否与无线电台执照核准的参数相符合;无线电台执照到期的,是否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已停用的无线电台是否已办理注销手续;设台用户是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三、工作步骤

  

  本次核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培训(5月1日-5月15日)。

  

  制定印发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文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宣传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目的和相关要求;对无线电台站核查及相关单位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第二阶段:设台单位自查(5月16日-5月31日)。

  

  各设台单位对本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自查,认真填报《无线电台站核查自查表》,并于5月31日前报送市无线电管理处。

  

  目前已使用但尚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自查期间主动向市无线电管理处申报,补办设台审批手续。

  

  第三阶段:台站核查(6月1日-7月31日)。

  

  对设台单位报送的台站数据资料进行梳理分类、逐一上门核查登记,并通过无线电监测及设备检测手段核实台站数据,将台站监测数据与上报的数据进行比对,重点核查台站地址、地理坐标、使用频率、发射功率、频率批文等项目内容,确保台站数据库的真实可靠。

  

  对未报送自查登记表或台站数据资料的设台单位,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检查。

  

  第四阶段:整改、验收和总结(8月1日-11月30日)。

  

  市无线电管理处对台站核查阶段完成的台站核查登记资料逐项进行认真审核,对确认无误的台站数据,按要求全部录入台站数据库;对新办和延期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用户,按规定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对核查中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对核查中发现没有电台执照或与执照内容严重不符的一律视为非法设台,并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罚。

  

  同时,对全市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进行初步验收。并对此次无线电台站核查所有数据进行汇总统计、总结工作完成情况,报市政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迎接国家、省无线电台站核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调,明确职责任务。此次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与协调,市无线电管理处要全面负责组织全市无线电台站核查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指导市直有关单位开展无线电台站的核查工作,其它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核查工作,确保台站核查工作有序开展。

  

  1、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辖区内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

  

  2、市公安、交警、森林防火、防汛抗旱等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无线电台站的核查工作;

  

  3、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处对全市建筑工地使用的无线电台进行核查;

  

  4、市旅游局负责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处对各大宾馆、酒店使用的无线电台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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