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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市工商局负责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处完成对全市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检查、清理与规范工作; 6、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处对全市住宅小区和物业公司使用的无线电台进行核查; 7、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处对西宁市广播电视台站进行核查; 8、移动、电信和联通西宁公司负责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处对所辖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进行核查。 (二)强化宣传力度。将宣传工作贯穿于台站核查工作的各个环节,特别要加强对设台单位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重点宣传《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提高设台单位遵守无线电管理法规规定的自觉性,确保重点和要害部门无线电通信安全。 (三)确保进度和质量。各阶段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不得延时,要确保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台站核查工作,做到台站资料完整、数据准确可靠,力争实现不漏报一个台站。 (四)认真总结,巩固成效。核查工作结束后要对台站核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回顾,做好台站核查成效的后续巩固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无线电台站管理流程,建立健全无线电台站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无线电台站“精细化”管理,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无线电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五、资料报送方式 各设台单位将填报的《无线电台站核查自查表》,直接送达或传真至市无线电管理处。 单位地址:城中区新青巷4号(体育中学) 联 系 人:唐千晶 白 琦 联系电话:8230780 8587762 传真号码:8587563 附:无线电台站核查自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注:1、通讯地址:填写详细地址。如:西宁市***区(县)***路(街)***号。 2、联 系 人:指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 3、台站名称:指无线电台(站)的具体名称。如:***广播电台。 4、运行情况:指设备使用状态在用或停用。 填表日期:年月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