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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办安全[2012]52号
【颁布时间】 2012-05-18
【实施时间】 2012-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4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办安全[2012]52号 2012年5月18日)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切实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信息报送责任,现将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信息接收单位。电监会总值班室是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第一接收单位,事故事件信息应当统一及时报送至电监会总值班室(电话:010-66597388 传真:010-66597310)。

  二、信息报送单位及时限。事故事件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电监会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接到事故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送至电监会总值班室,报送的信息应当经过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同志核定。

  三、信息报送内容及方式。信息报送应当采取书面方式上报,具体报送内容和格式按照《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提高报送效率,首次书面报告应当简明扼要,不具备书面报送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立即报告,随后提交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或配合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并在调查报告经批复或同意后5日个工作内报送至电监会。

  五、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通知和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单位信息报送制度,理顺信息报送流程,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和信息报送的及时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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