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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8号
【颁布时间】 2012-05-18
【实施时间】 2006-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2修订)

[接上页]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公告发行价格、发行市盈率及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法。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第五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承诺持有期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六十条  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告。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根据自律规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可以自确认之日起责令其暂停36个月证券承销业务:

  (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的;

  (二)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

  (三)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严重干扰正常报价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责令其暂停3至12个月证券承销业务:

  (一)提前泄露证券发行信息;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向询价对象提供除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四)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五)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六)违反规定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七)向推荐的询价对象输送利益。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向询价对象提供除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二)违反规定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三)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

  (四)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严重干扰正常报价秩序。

  第六十五条  询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3次以上;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其他证券的发行和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号)、《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1号)、《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69号)、《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7〕4号)、《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21号)、《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86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2号)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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