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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2〕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以2011年度(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第1号)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额上限

  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2〕13号)有关规定,2012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64元。

  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缴存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突破缴存额上限。

  三、缓缴及降低比例缴存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审批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北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降低缴存比例。

  四、核定方式

  正常缴存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须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软件进行网上核定。没有申领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请到国管中心申领后再进行网上核定。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采用网上核定的,需书面说明原因,经国管中心批准后,可采用报盘核定。

  五、核定流程

  (一)网上核定流程

  1.已申领数字证书并安装完毕的单位,登录国管中心网站,点击“归集单位网上业务平台”进入单位版,网上录入或导入《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以下简称《核定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以下简称《核定清册》)。

  2.系统对单位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进行自动校验,若出现职工姓名、身份证等差异,单位对差异数据进行核对,若导入数据有误,则删除导入系统的错误信息,修改后重新导入;若系统内数据有误,则打印《核定差异表》,盖章后交银行经办网点处理。

  3.单位通过系统打印《核定清册总表》及《核定清册》(一式三份),单位盖章后递交银行经办网点,由网点作二次核定确认审核。

  具体模块操作按照系统操作指南办理,操作指南将发布在国管中心网站及单位版内新闻版面。

  (二)报盘核定流程

  1.单位经办人登录国管中心网站下载电子版《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不得修改填报格式。

  2.单位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报盘核定填表说明》、《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名称一览表》,准确填制相关表格。

  3.单位经办人将加盖单位印章的《核定清册总表》、《核定清册》纸质表格和电子版软盘一并报送银行经办网点,由网点上机校验电子表格中各项内容的格式要求。不符合校验要求的,退还单位修改;符合要求的,导入信息后确认核定。

  其中,对于《核定清册》,银行经办网点除校验格式要求外,还需单位确认内容变更情况,即对于单位填报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与系统中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打印《核定差异表》,经单位盖章确认后再导入系统。

  完成核定后应按照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及时办理下一年度汇缴。

  六、其他事项

  (一)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所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及时传达文件精神,做好核定工作部署,抓好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于6月25日前完成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

  (二)各主管部门完成年度核定工作后,应及时总结核定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反映好的经验及意见、建议,于8月31日前书面报国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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