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医[2012]23号
【颁布时间】 2012-05-01
【实施时间】 201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4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兽医科技产学研对接大会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兽医科技产学研对接大会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2]23号)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全国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做好兽医科技创新与推广工作,我部定于7月初在北京召开兽医科技产学研对接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为做好会议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提前准备的工作

  

  (一)动物用生物制品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兽用生物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兽用药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有关兽药或兽用生物制品企业签订科研技术合作合同草案(参考文本见附件1)。

  

  (二)有关兽医科技院所或大专院校,与1家养殖企业和1个县畜牧兽医主管单位签订定点技术服务或咨询协议草案(参考文本见附件2、3)。与养殖企业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帮助其设计科学合理的动物疫病控制净化方案、开展技术培训等。与县畜牧兽医主管单位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为当地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设计和实施动物疫病控制方案等。

  

  二、有关要求

  

  请有关单位于5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反馈我部兽医局。

  

  (一)请动物用生物制品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兽用生物制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兽用药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反馈拟签约的4家兽药企业名单和合同文本。

  

  (二)请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科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兰州兽医研究所、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上海兽医研究所、特产研究所、长春兽医研究所,中国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扬州大学确定拟签协议的1家养殖企业和1个县,并反馈名单和合同文本。

  

  三、其他相关工作

  

  请各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兽药监察机构积极开展兽医科技推广活动,对有关科研单位定点联系的技术推广活动予以支持,并评估活动效果。总结材料请于2012年11月底反馈我部兽医局。

  

  四、联系方式

  

  农业部兽医局 邵华莎

  

  电话:010-59191853

  

  传真:010-59192845

  

  邮箱:huashashao@sohu.com

  

  
二〇一二年五月 日

  


  附件1:

  
技术合作合同

  


  项目名称:xxxxxxxxxxxx技术转让

  

  受让方(甲方):xxxxxxxx公司

  

  让与方(乙方): xxxxxxxx研究单位

  

  签订时间: xxxx 年xx月xx日

  签订地点:  北京

  有效期限: 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医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医印制的技术合作合同参考文本。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兽医领域让与人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受让人或共同让与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合作合同

  


  受让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让与方(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乙方将其拥有  项目的技术秘密  (使用权、转让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乙方转让甲方的技术秘密内容如下:

  1.技术秘密的内容:

  2.技术指标和参数:

  3.本技术秘密的工业化开发程度:

  第二条  为保证甲方有效实施本项技术秘密,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xxxx技术;

  2.在甲方申报该产品生产文号过程中,提供xxxx新兽药证书副本;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