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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规字[2012]2号
【颁布时间】 2012-05-17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新设立总部企业在享受补助期间,对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停止补助,并按比例追偿以前支付的补助资金。如确因提高房产利用效率而需出(转)租出售的,则按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

  (四)当企业被取消总部企业资格,突出人才补助亦相应停止。享受补助的突出人才离开原来所在的总部企业,企业应及时报告,并由相关部门停止补助;如该人才进入另一家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需由该企业重新申报。

  (五)预认定总部企业在认定两年内无法通过正式认定的,取消预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并退回已享受的落户补助。

  (六)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细则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更改。

  (七)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和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市发改委)报送本企业评估资料,进行年度动态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评估不合格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政策。新设立总部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只能作为现有企业重新申请认定。

  (八)总部企业应认真履行企业应尽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统计等工作。

  四、优化服务

  (一)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下设办公室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市(县)、区要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放在优化环境和完善服务上,设立专门的总部经济招商和服务机构。

  (三)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年检、进出口、出入境、知识产权保护、用地、住房、用工、人才引进、入户、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总部企业的生产及其员工生活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四)由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建立总部经济发展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向总部企业发布本市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等。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研究和宣传,营造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政策兑现

  (一)苏州市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适度的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一是市级当年财力安排;二是在各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按照一定的比例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总部经济发展及奖励情况每年安排相应专项资金,以上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属地原则,由总部企业所在市(县)、区财政承担,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办核准备案后实施。

  (二)苏州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

  1.以财力返还补助方式支持市属各区发展总部经济。对各区根据本细则按照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计算依据给予总部企业的奖励或补助,所涉及的以上四税市级集中部分,100%返还给区财政,由区财政按政策一并兑现给企业。

  2.对各市(县)、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的考核奖励。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奖励发展总部经济成绩突出的市(县)、区。

  3.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十名的总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突出贡献奖奖励。

  (三)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市、区两级财政相关资金结算办法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六、其他

  本意见由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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