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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2]197号
【颁布时间】 2012-05-16
【实施时间】 2012-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201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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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或有相应的自然减员需补充人员时,要聘用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聘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在事业单位服务的“三支一扶” 等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服务满一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三年的聘用合同。

  (三)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职位,专门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

  (四)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省、市属国有企业职位,专门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报考省内高校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在服务期内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专科学历毕业生,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六)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支持范围,为其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按照有关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通过各种形式灵活就业的,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七)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服务期满后失业时间较长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进行重点帮扶。

  (八)到苏北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本科学历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由省级财政返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返还。

  (九)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户口落户在服务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单位。

  六、组织领导

  “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市、县“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省、市、县“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三支一扶”项目实施的服务保障工作。各有关高校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工作,动员和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锻炼成长。各市要认真组织,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狠抓政策落实,确保2012年度全省“三支一扶”计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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