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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2]55号
【颁布时间】 2012-05-16
【实施时间】 2012-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夏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2年夏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2年夏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2012年夏季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2012年夏季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大气污染,深入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保证全市人民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我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和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全面提高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层次和水平,高标准完成秸秆禁烧工作任务,确保我市“蓝天碧水”工程和“河北省会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工作措施和手段,大力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积存在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得到全面清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禁烧农作物秸秆,促进农作物秸秆全部有效利用,焚烧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三、工作步骤

  

  今年夏季秸秆禁烧工作,从5月25日起到7月10日止,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

  

  时间为5月25日至5月31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务实高效,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和督导组,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各项工作制度,全面细致做好秸秆禁烧宣传工作。

  

  (二)全面禁烧阶段

  

  时间为6月1日至7月10日。各级、各部门和各督导组要各负其责,实行24小时巡回检查,各县(市)、区秸秆禁烧办公室(值班室)要24小时专人值班。

  

  四、工作重点

  

  (一)广泛宣传发动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对秸秆禁烧工作的要求,出动宣传车,深入重点乡村、田间地头广泛宣传。务求做到将政府禁烧通告张贴到每个村,禁烧条幅悬挂到每条路,责任书落实到每一户,明白纸发放到每个人,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出禁烧秸秆的强大声势。

  

  (二)加大执法力度

  

  夏收期间,全市每个乡、镇(办)都要在辖区内主要路口、重点区域设立秸秆禁烧指挥部,并组成巡查队深入田间地头,24小时监控。发现着火点,立即向禁烧办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今年的秸秆禁烧工作中,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力度,建立秸秆禁烧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市政府设立秸秆禁烧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副市长王大军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智勇、市环保局领导张炬、苏庆春担任。市环保局抽调6名工作人员,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交通局、地税局、国税局、水务局、园林局、民政局、城管委、科技局、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教育局、建设局、工信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共25人。市环保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交通、地税局、林业局各抽调1部车,共7部车辆,参加今年的秸秆禁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组织,选调固定人员及车辆在政府集中办公,统一调度,要做到“人员、车辆、经费、办公地点”四落实。要按照“宣传教育与依法惩处相结合,重点防范与全面治理相结合,狠抓禁烧与清运转化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多措并举,协调联动,切实抓紧抓好秸秆禁烧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秸秆禁烧巡查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指导督查各乡镇的秸秆禁烧工作。

  

  (二)严格目标责任

  

  市秸秆禁烧工作办公室成立4个督导组,深入到各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形成密切联系、督管结合的工作监督机制。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党政一把手为本辖区秸秆禁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禁烧工作负总责。主管领导要全力以赴,亲临第一线指挥工作,及时处理有关问题。乡、镇政府要成立专项检查小分队和应急快速反应小分队,分区域分路段,不间断巡查。县(市)、区秸秆禁烧指挥部采取挂图作战的办法,把禁烧责任层层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真正做到网格化管理,达到“白天不见烟,晚间不见火”的禁烧要求。公安机关要主动配合禁烧工作,对造成重大火灾、污染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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