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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改办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深入推进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化管理,适应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现场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按照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通过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一步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强化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整体服务功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工作目标 利用2年-3年时间,通过政府主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建设、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化统一管理,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 三、主要内容 在全区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管理职责,并对村卫生室的房屋、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实施规范化管理。 (一)统一规划设置。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宁发改社会〔2010〕199号)要求,由政府负责举办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的房屋和设备由政府统一配置,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通过2012年-2013年2年的建设,实现全区行政村卫生室全部达到标准化。新建村卫生室原则上建在行政村村部,资产归当地乡镇卫生院所有,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统一人员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执业准入、注册登记等管理。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范围内执业。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应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许可。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村委会根据行政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量情况,合理确定村医配置。原则上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配备1名村医;服务人口在1000人-2000人的配备2名村医,其中有1名女村医以适应妇幼卫生工作需要;服务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根据村医服务能力和服务半径,酌情聘用公共卫生服务人员。乡镇卫生院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乡村医生在暂不改变农民身份的前提下实行聘任制,根据有关规定聘用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聘期1年-2年,并与村医签订聘期协议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双方权利、职责、义务,严格考核奖惩。各县(市、区)对年满60周岁的村医要结合实际建立退出机制。 (三)统一业务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规章制度及业务技术流程。村卫生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上墙公布,工作目标任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业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指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切实转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积极开展巡回医疗,探索全科医生团队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家庭医生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在每个乡镇卫生院开设城市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的专家门诊,在每个乡镇卫生院设立村医实习岗,建立城市医院与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共同体,通过“手拉手”、岗位培训、临床带教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乡村卫生人员业务技术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县、乡、村三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共同体,健全完善县级公共卫生机构派驻专业人员包干负责指导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公共卫生业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共同体,切实提高乡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