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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法[2012]13号
【颁布时间】 2012-05-11
【实施时间】 2012-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核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核验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2〕1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劳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严格落实本市住房限购相关政策,加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现就本市加强购房资格审核、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在本市购买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区县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应按照相关规定收缴并认真核对《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初步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区县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填报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发送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对《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于未能通过核验的申请家庭,不予办理购房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加快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的网上自动核验。

  三、申请购房家庭应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要求如实申报和提交购房资格核验材料,并按照所签署的《购房承诺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核验发现伪造《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行为的,2年内本市不得向其销售住房。

  四、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检查,对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履行购房资格审核材料收缴核查义务、未如实填报核验信息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网签。对协助伪造材料、提供虚假信息及隐瞒家庭住房状况,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市、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建立信息抄报反馈机制,市住房建设委每月将核查未通过人员信息汇总抄送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对于经核验发现伪造《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当事人由区县人力社保局记入黑名单,今后不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涉及当事人所在单位责任的,将所在单位记入信用记录,并且暂停其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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