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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文字号】 测管函[2012]33号
【颁布时间】 2012-05-21
【实施时间】 2012-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关于启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关于启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通知

  (测管函〔20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局组织建立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并将于近期启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www.sgma.gov.cn(ip地址:124.207.179.244)。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平台进行统一征集、管理、查询、发布,实现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发布全过程的公开透明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局)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平台启用工作,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统一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平台按时顺利运行。

  

  二、6月1日起,信用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各地可将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30日发生的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但不良信息不得公布(属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除外),有关信息均不作为测绘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三、7月1日起,信用信息平台正式运行。此后测绘资质单位发生的相关信用信息必须录入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平台开展征集、管理、查询、发布等活动。有关技术服务工作由信用信息平台研发单位(北京四维益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

  

  四、12月31日前,请各省局分期分批地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基本信息的录入工作。基本信息录入完成后,对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且未录入的信用信息,均需补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五、请各省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单位和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信息平台操作应用培训,并于12月31日前培训到位,使相关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使用信用信息平台。有关培训工作由信用信息平台研发单位协助承担。

  

  六、请各省局根据《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抓紧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保有关信用信息征集规范、查询程序、异议处理程序等内容,能够于7月1日如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信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6月1日起,请各省局组织做好信用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及时更新有关栏目内容。

  

  信用信息平台试用及使用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及信用信息平台研发单位进行沟通。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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