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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
【发文字号】 测办[2012]34号
【颁布时间】 2012-05-21
【实施时间】 2012-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5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开展2012年测绘地理信息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开展2012年测绘地理信息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测办〔2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现将《2012年测绘地理信息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2012年测绘地理信息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内部层级监督,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以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结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处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进一步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程序与实体并重原则。既要评查行政处罚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又要评查行政处罚行为实体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做到行政处罚程序和实体双规范。

  (二)集中评查与自查自评相结合的原则。既开展集中评查,又侧重行政执法机关的自查自评,通过案卷评查、工作交流,使各级行政执法工作互相促进,共同提高。

  (三)立足整改与注重实效原则。针对行政处罚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扎实做好整改工作,着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领导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成立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部署指导、监督检查、汇总评价等工作。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成立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组,明确职责和人员,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四、评查范围及方式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范围:各级行政执法机关2010年1月1日之后立案、在2012年6月30日前结案、适用一般程序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

  本次案卷评查活动采取行政执法部门自查与评查工作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评查分数经评查工作组审定后方可确认。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须经评查工作组复查后,方可确定最终结果。

  五、评查标准及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计分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执行。

  六、时间安排

  本次评查活动分为五个阶段:

  (一)组织部署阶段(5月-6月)

  1、5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印发《2012年测绘地理信息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

  2、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负责组织案卷评查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3、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案卷评查工作,完成行政处罚案卷装订归档,列明目录等工作。

  4、6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就评查标准及评分等有关内容组织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每省1名)进行业务培训。

  (二)自查抽查阶段(7月-8月)

  1、7月,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自查。对每个案件填写《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表》(见附件2)、《自查报告表》(见附件3)及《2010-2012年6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件目录》(见附件5)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8月,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的案卷评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自查报告,连同《自查报告汇总表》(见附件4)、《2010-2012年6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处罚案件目录》(见附件5)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自查报告应实事求是地反映本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并根据评查标准量化打分。

  3、9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自查结束后,上级应当对下级进行抽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要求其期限整改,提出整改具体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上级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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