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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疾控发[2012]61号
【颁布时间】 2012-05-18
【实施时间】 2012-05-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5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的通知

[接上页]


  (五)规范麻风病治疗与管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推荐,对于少菌型和多菌型麻风患者,分别给予6个月少菌型和12个月多菌型方案的联合化疗。对于发生严重麻风反应、神经炎和药物毒副作用的患者,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给予治疗处置。如患者发生非麻风的综合性疾病,应当由当地医疗机构给予诊治。

  

  麻风病患者在完成联合化疗规定疗程后,要加强随访,如果其活动性症状(活动性皮损或周围神经疼痛及压痛等)消失,无麻风反应,多菌型患者皮肤涂片查菌阴转,应当及时临床判愈。

  

  对于联合化疗期间的麻风病患者,前6个月每月1次、以后每3个月1次由专业人员对其进行周围神经功能评价,对确诊为神经炎的患者给予及时处置。对于残疾者,应当开展眼、手、足自我护理知识与技能培训,并为其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品。对于符合手术适应症者,要及时实施手术矫治。

  

  (六)大力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各级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契机,加大麻风病防治知识宣传和政府开发力度,利用多种媒体形式,介绍麻风病相关知识和我国防治工作成效,普及麻风病可防、可治、不可怕的理念,促进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关注和支持麻风病防治工作,促进公众消除麻风病歧视。要将麻风病防治知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教育常规工作。要为宣传、教育、广电等部门开展麻风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支持。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调查方案,分别于2015年和2020年对本地区麻风病核心知识知晓率进行调查。

  

  三、督导与评估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消除麻风病危害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纳入对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的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辖区规划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督导,一、二类地区至少每年组织1次,三类地区至少每2年组织1次。

  

  (三)2015年和2020年,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

  

  附件1.

  全国消除麻风病危害目标进度表

  

  单位:个

  

省份

2010年底未达标县(市)数

2015年底未达标县(市)限额

2020年底未达标县(市)限额

福建

8

3

0

江西

15

7

0

山东

1

0

0

湖北

6

2

0

湖南

26

14

4

广东

2

0

0

广西

19

9

0

海南

7

4

0

重庆

4

0

0

四川

47

30

18

贵州

46

30

18

云南

77

47

27

西藏

8

6

3

陕西

9

4

0

甘肃

1

0

0

青海

1

0

0

新疆

1

0

0

合计

278

156

70



  备注:未达标县(市)是指患病率大于1/10万的县(市)。对于人口在30万人以下的县(市),现症病人数≥4例的,则定为未达标县(市)。

  

  附件2.

  
麻风病防治核心知识

  


  一、麻风病可防、可治、不可怕。

  

  二、麻风病是一种慢性传染病,主要通过飞沫的呼吸道吸入和长期密切的皮肤接触传播。

  

  三、绝大多数人对麻风病具有免疫力,发病率低。

  

  四、麻风病早期症状是浅色或红色皮肤斑片,常伴感觉丧失。

  

  五、怀疑患麻风病,应当尽早到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皮肤病防治所(站))就诊。

  

  六、早诊早治可避免畸残,规范治疗可完全治愈。

  

  七、国家对麻风病的诊断和治疗实行免费,报病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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