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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颁布时间】 2012-05-22
【实施时间】 2012-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5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拉萨康达机动车综合检测中心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委托拉萨康达机动车综合检测中心为我区第一家正式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的机构,其它未通过我厅委托的机构不得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

  

  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现将咨询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0891-6849030

  

  西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0891-6834624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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