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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检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质监部门的考核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如实提供检验数据。 (二)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认真负责、公正廉洁。考核组应认真填写现场考核记录,保持检查记录和考核分数的一致性,并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分析。 (三)实施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不收取费用。首次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不进行考核评价。 (四)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评为ⅳ类检验机构或降为ⅳ类检验机构。 1、上一年度由于抽查和许可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上一年度抽查和许可工作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3、分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的。 4、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抽样和许可工作的。 5、无故不参加抽查和许可工作比对检验或者三年内比对检验结果累计出现三次以上离群的。 6、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检验机构存在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的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资格。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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