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津质技监局认[2012]274号
【颁布时间】 2012-05-21
【实施时间】 2012-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接上页]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检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质监部门的考核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如实提供检验数据。

  (二)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认真负责、公正廉洁。考核组应认真填写现场考核记录,保持检查记录和考核分数的一致性,并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分析。

  (三)实施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不收取费用。首次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不进行考核评价。

  (四)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一律评为ⅳ类检验机构或降为ⅳ类检验机构。

  1、上一年度由于抽查和许可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上一年度抽查和许可工作存在超范围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3、分包抽查和许可工作任务的。

  4、擅自租借其他单位检测设备开展抽样和许可工作的。

  5、无故不参加抽查和许可工作比对检验或者三年内比对检验结果累计出现三次以上离群的。

  6、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检验机构存在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法》的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资格。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