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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等关于敦促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犯罪分子自首和行政违法人员主动投案的通告


  

  为推进"三打"行动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政策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就敦促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犯罪分子和行政违法人员投案通告如下:

  一、凡在广东省境内欺行霸市、制假售假、商业贿赂的犯罪分子和行政违法人员,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2012年6月30日止,必须到所在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自首或行政执法部门投案。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在限期内自首或投案的人员,如果委托他人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自首、投案承诺,其本人能在约定时限内到指定机关自首、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可按本通告规定从宽处理。

  

  三、犯罪分子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行政违法人员主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可以比照行政处罚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免除处罚。

  

  犯罪分子自首后,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协助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主动投案后的行政违法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对可能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对其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刑罚的自首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五、犯罪分子、行政违法人员的家属亲友和知情人,应积极规劝其自首或投案,争取从宽处理;凡包庇、窝藏、通风报信、销毁证据、伪造证据,企图使其逃避法律法规追究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凡是在限期内不自首的犯罪分子和不投案的行政违法人员以及充当违法犯罪分子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政府公职人员,一经查获,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2012年5月10日

  


  附录:

  
犯罪分子自首和行政违法人员投案指引

  


  一、欺行霸市是指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采取胁迫、暴力等手段欺压同行、霸占市场,以获取最大经济利益,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非法行为。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经营,强迫交易,非法采矿,串通投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私事枪支弹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勒索,聚众哄抢,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等;有上述行为的,应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自首或当地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工商管理等部门投案。

  

  二、有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食品、农资产品、卷烟、建材、通讯产品、汽车配件、日化用品;制售假冒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商品的;制售假人民币和其它有价证券、票证;制售假印章、假文凭、假证书、假车牌、假居民身份证等假证照行为的,应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自首或当地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卫生、工商、税务、新闻出版、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管理、烟草专卖、盐务、交通运输、旅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人民银行等部门投案。

  

  三、涉及在经济交易活动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收受财物和给予财物的商业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到当地检察机关自首,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应该到当地公安机关自首,或到当地监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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