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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2]667号
【颁布时间】 2012-05-15
【实施时间】 201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煤矿企业汛期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本市煤矿企业汛期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2]667号)


  

  京煤集团公司:

  

  汛期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本市煤矿企业的防汛工作,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确保安全度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制。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进一步健全防范暴雨引发事故灾难的组织机构和机制,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水、防雷电)领导小组,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编制雨季“三防”工作方案,明确“三防”工作的重点、难点、责任人和防控措施,及时召开会议,部署、检查防汛工作落实情况。

  

  二、严格执行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确保汛期安全生产。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汛期矿井防治水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井防治水图纸及台帐等基础地质资料。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加大水害隐患排查力度,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加强对重点工作面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强防汛物资和防洪设施管理,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煤矿企业要在汛期前对矿井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等进行全面的检查维修,确保排水、供电及防雷电装置等设备设施完好、可靠运行。要备足防汛物资、成立抢险队伍,一旦灾害事故发生,确保物资和人员能及时调动到位。

  

  四、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建立重大水害隐患及时撤人制度。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水害应急预案的组织演练,确保职工熟知水害避灾路线。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煤矿企业没有制定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治理计划和防范措施的,雨季不得进行井下生产作业。

  

  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两个专项行动。今年4月份以来,全国连续发生4起较大以上煤矿透水事故,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结合本单位实际,查找不足,堵塞漏洞,全面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的要求深入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行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六、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汛期安全调度和值班工作。煤矿企业要密切关注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及时掌握汛情水情。要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并有1名主要领导带班,保证通讯、调度系统畅通,出现重大险情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上报。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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