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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民宗办(委)、各市宗教团体:

  

  今年是“六五”普法的第二年,也是宗教工作系统“六五”普法规划组织实施阶段的启动之年。为了进一步推动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根据《全国宗教工作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国宗发〔2011〕30号)和《关于在全国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国宗发〔2012〕5号)的统一部署安排,决定从2012年起,在本市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以下简称“学习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在宗教界深入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文化繁荣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八召开。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学习月”活动,组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深入扎实地学习宪法及有关法律,学习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学习《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方面法规规章,增强他们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推动在宗教界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宗教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活动内容

  

  (一)活动时间。“六五”普法期间每年6月1日至30日,自2012年起实施。

  

  (二)参加人员。宗教团体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和学生以及广大信教群众。

  

  (三)学习内容。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宗教政策;学习《宗教事务条例》、《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等宗教事务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学习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各市宗教团体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活动方式。各区县、各市宗教团体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确定主题,深入开展“学习月”活动。一是通过举办座谈会、讲座、报告会、学习班、组织文艺汇演、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政策法规学习。二是总结“法律进团体”、“法律进场所”、“法律进院校”等经验,通过讲经讲道、课堂教学以及悬挂宣传横幅、摆设宣传台、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现场提供宗教政策法规咨询等方式,宣传宗教政策法规。三是充分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结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思想实际,刊登文章报道,进行释义解答,增强法律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县民宗办、各市宗教团体要深刻认识开展“学习月”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学习月”活动的领导,精心筹划活动方案,落实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要把“学习月”活动作为本年度重要工作来抓,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让更多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了解并积极参与到“学习月”活动中来。要协调好每年3月第一周的全市民族宗教法制宣传周和每年6月的“学习月”的组织筹划,各有侧重、各具特色,整合资源、相互促进。市民族宗教委成立“学习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赵卫星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王新华副巡视员担任,成员有杨学军、尹都、姜斌、何建、潘元庆、张元祥、许亢,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宣传处。

  

  (二)创新活动形式。各区县民宗办、各市宗教团体要紧密结合实际和广大信教群众的需要,整合各类学习宣传资源,充分运用各种社会力量,形成宣传合力,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载体、灵活多样的活动形式,增强宣传效果,扎扎实实地搞好“学习月”活动。既要运用好座谈会、读书会、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传统学习宣传方式,又要探索新途径,把法制教育与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文化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使其更加深入人心,取得实效。

  

  (三)推动重点工作。各区县民宗办要注意“学习月”活动的自身特点和规律,专门进行部署、督促和检查。同时,要把开展“学习月”活动与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两个专项工作结合起来,与文明宗教活动场所、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与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与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结合起来。要将“学习月”活动开展情况作为普法工作及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要真正做到既开展好“学习月”活动,又促进宗教方面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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