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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宗教界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四)发挥宗教界作用。要充分调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积极性,使他们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自觉组织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学习宗教政策法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学习的主体,要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运用法律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从而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要通过“学习月”活动,培养一批熟悉宗教政策法规的宗教界人士,使这些宗教界人士成为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员,从而使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更贴近信教群众,取得更好的效果。

  

  (五)认真总结经验。各区县民宗办、各市宗教团体要加强对“学习月”活动的检查验收,把“学习月”活动的开展情况,作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进行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巩固和提高“学习月”活动的效果。要通过“学习月”活动,使宗教界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活动常态化、制度化。我局将适时对“学习月”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具体安排

  

  今年“学习月”期间,我委将适时举办“学习月”启动仪式,邀请国家宗教局领导来沪为本市宗教系统举办宗教政策法规专题报告会,做好学习书籍的发放工作;结合文明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开展专项培训工作;适时召开宗教“两个专项工作”经验交流会,探索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为进一步加大学习贯彻全国宗教院校工作会议精神力度,加强宗教院校建设,适时举办本市宗教院校学法演讲比赛(以上活动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请各区县民宗办、各市宗教团体、各宗教院校于5月20日前将“学习月”活动方案(活动时间、邀请领导等)送至我委法规宣传处;“学习月”活动结束后,请于7月10日前报送总结材料和活动照片。

  

  附:宣传口号(略)

  

  
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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