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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责令限期整改。 (二)未完成整改前,在办理企业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出具守法证明等事项时出具否定性意见。 (三)未完成整改前,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四)取消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五)向金融、工商等部门通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对环境不良企业,各级环保部门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一)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实施挂牌督办,加强监督检查。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停产整改。在未完成整改前,暂停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 (四)不予受理企业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申请。 (五)取消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 (六)对实施停产整治、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七)向金融、工商等部门通报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的信息采集、评价定级、结果反馈、信息公开等过程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做到信息真实,有据可依,有证可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采取谎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方式填报环境行为信息,一经查实,信用评价等级下调一级,情节严重的直接降为环境不良等级。 第二十二条 对不遵守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相关工作人员,将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纳入市州环保局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省环保厅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各市州的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管理档案库,逐步实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化。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湖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指标及评级标准 一、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指标共10项 1、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情况;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情况; 3、废物处理处置情况(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 4、环保审批和排污许可执行情况; 5、违法排污情况; 6、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 7、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8、环境污染信访投诉及处理情况; 9、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情况; 10、其他环境违法违规情况。 二、各项评价指标解释 评价指标涉及企业污染排放、环境守法、公众监督和企业环境管理等方面,是环保部门日常监管内容,也是公众舆情关注的重点。 1、第1项和第2项,考核企业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达标。主要污染物包括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铅、镉、砷、汞、铬等第一类污染物,以及各企业的主要特征污染因子。 监测数据主要来源于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的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以企业本年度实际排污总量对照其排污许可量评判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达标。 2、第3项,考核企业是否按规定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含闲置、废弃放射源)。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含闲置、废弃放射源)必须按规定处理处置;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实行联单管理;处理处置单位必须有相应资质。 3、第4项,考核企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规的情况。 4、第5项,考核企业是否存在私设暗管排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行为,是否通过上述方式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