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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有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奖助学金具体评定办法,认真指导有关学校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并对奖助学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组织工作可依托技工院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机构实施。受助学校应严格按照奖助学金申领办法,做好受助学生的资格审查和资料报送工作。 五、评发程序 (一)申请 1.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并逐条认真填写《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申请表》。 2.学校组织专人依据本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下发的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进行初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审核 1.学校审查评定。学校要严格按照程序逐项审核申请学生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全面考察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本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平时的生活状态以及对受奖助的态度。 在学校全面考察核实的基础上拟出初选名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公示,无异议者,由学校汇总《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受奖学生申请表》(含学生贫困证明)、填写《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受奖学生统计表》,并附公示材料、学校汇款信息(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一并报送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各受助学校报送的材料准确无误后,填写《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受奖学生汇总表》,将上述材料原件并附本部门汇款信息(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一并报送至中国职协。 3. 中国职协复核。中国职协复核各地报送的全部材料齐全无误后,编制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汇总表并附上述材料原件,集中送达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 4.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核定。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对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有关材料最终核定后,按协议向中国职协拨付奖助学款。 (三)发放 1.中国职协收到奖助学款后,应开具相关票据交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并及时将奖助学款划拨至受助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奖助学款后,应开具相关票据交中国职协,并及时将奖助学款划拨至各受助学校。 3.受助学校收到奖助学款后,应开具相关票据交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举行公开发放仪式,公布受奖助学生名单,将奖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4.发放仪式结束后,各受助学校应将学生领款签名的《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发放统计表》及相关宣传报道材料、颁奖照片等资料,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反馈给中国职协,由中国职协交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 上述评定发放程序详见《2012年度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流程图》。 六、材料报送要求 (一)有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助学校应严格按照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齐全、内容准确无误。 (二)各有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材料均应按本省受助院校名单顺序汇总整理并排列,受助各院校上报材料均应按《2012年度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流程图》中标注的材料顺序依次排列并装订。除票据外,其余全部纸质材料均使用a4纸张,并加盖公章;图片均冲印6寸大小,图片及音像资料电子版应同时上报光盘。 3.2012年度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流程图(附时间进度)(略) 4.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5.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受奖学生统计表 学校名称:
注:本表由学校填报,为统计方便,各奖助等级须按序排列清楚。 制表人: 联系电话: 6.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受奖学生汇总表 单位名称(公章):
注:本表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报。 制表人: 联系电话: 7.全国技工院校华育奖助学金发放统计表 学校名称(公章): 填制日期: 年月 日
注:本表由学校组织填报。 制表人: 联系电话: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