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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规财发[2012]59号
【颁布时间】 2012-05-15
【实施时间】 2012-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5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接上页]
(五)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六)对下级人事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主要负责: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以适当方式将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三)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主要负责:

  (一)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照党纪予以处理,以适当方式将结果运用情况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三)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对下级相关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参与研究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可以采用传批的形式决定。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发文形式:

  (一)以卫生部或卫生部办公厅名义行文(适用于联席会议制订、印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通报有关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联合行文的重大事项)需会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二)其他事项可以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代章名义行文,根据具体事项需要可会签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编印《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动态》,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领导同志签发,印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部直属各单位,抄送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以及列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经联席会议全体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李 斌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司长

  

  成 员:李长宁  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窦熙照  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申红中  驻卫生部监察局副局长

  王玉洵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巡视员

  

  
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王玉洵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巡视员

  

  成员:任西岳 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审计处处长

  

  刘宏韬 卫生部人事司干部处副处长

  

  刘立晖 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处副调研员

  

  王 磊 驻卫生部监察局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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