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2]31号
【颁布时间】 2012-05-27
【实施时间】 2012-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2〕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1〕51号)精神,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全市家庭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扩大消费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把推动家庭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把促进就业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的主要目标,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营造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建立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基本形成服务门类齐全的多层次社会化服务体系。到2020年,惠及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覆盖全市,就业容量显著增加,总体发展水平基本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制订实施发展规划。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家庭服务领域的社会化改革,优化行业发展结构,促进家庭服务业企业集约化发展。

  

  (四)统筹各类业态发展。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服务的基本需求。

  

  (五)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建立家庭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指导企业制定并不断完善家庭服务业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加大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杜绝无证照经营、虚假宣传、低价竞争等违法行为发生,保证家庭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

  

  (六)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快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三、完善落实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七)鼓励创办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对设立公司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八)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和退伍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