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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2]21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12〕21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继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道》首次报道了13个品种铬超标药用空心胶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了国内9家药品生产企业使用铬超标空心胶囊生产23个批次的胶囊药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铬超标药用胶囊问题,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查处工作并组织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各地(州、市)派驻督导组,督查全疆铬超标药品胶囊查处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工作,确保药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此次媒体曝光的铬超标药用胶囊问题,是一起使用工业明胶生产药用胶囊及使用铬超标胶囊生产伪劣药品的典型案件,性质十分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对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全力做好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协助,密切配合,务求实效,确保全市各族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查处铬超标药用胶囊事件时间紧、任务重,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加紧排查、妥善处理。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9 家企业23 个批号不合格产品全部予以封存查处,对9 家企业23 个批号以外的胶囊剂药品立即暂停销售使用,做好查封登记工作,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要对辖区内药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使用的空心胶囊产品进行监督抽验,做到所有进货批次全覆盖。要抢时间、抓进度,调动全员力量,坚决防止不合格的胶囊进入企业,不合格的胶囊剂药品进入市场。凡发现铬超标的胶囊剂药品,一律按伪劣药品依法查处。对检查过程中隐瞒事实、调换样品、弄虚作假的企业要从重处罚。

  三、加强宣传,信息沟通

  各区(县)政府和部门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查处工作实行动态和进展情况信息日报制,重要信息随时报告,不得瞒报、漏报和迟报。要加强新闻舆论引导,通过媒体积极报道工作动态,解读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药品安全知识,消除公众的疑虑。

  近期,市政府将派出督导组对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区(县)要尽快安排部署此项工作,严肃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查处工作中如发现有工作不得力、责任不落实、查处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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