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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财企[2012]30号
【颁布时间】 2012-05-02
【实施时间】 2012-05-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通知的通知

  (冀财企〔2012〕30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申报要求

  

  进口贴息是中央财政支持地方经济调结构、促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我省外贸企业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有效手段。2012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不设名额限制,各地凡符合规定的项目均可组织上报。为此,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商务部门务必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将本地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都组织上来,做到应报尽报。同时,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各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装订有序,不断提高我省项目申报材料的编报质量,为我省争取更多的中央支持创造良好条件。

  

  各项目申报企业,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目标,认真准备,精编细编,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公正清晰、次序合理、内容完备。对本次项目编报存在重大瑕疵的企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在今后项目申报时实施严格控制政策。

  

  二、申报程序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格式见冀财企[2007]144号)及其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不合并单元格)、企业申报材料(省财政厅一式一份,省商务厅一式二份)。

  

  有关省属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一式一份)、省商务厅(一式二份)。

  

  三、报送时间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有关省属企业应在2012年5月8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本次项目组织编报情况和编报质量将作为今后分配外贸发展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附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55号)(略)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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