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函[2012]62号
【颁布时间】 2012-05-03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市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杭政函〔2012〕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统一我市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杭州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为14%。

  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2%的应统一调整到14%。

  二、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及业务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三、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后,各区、县(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积极开辟稳定多元的筹资渠道,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政策;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