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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2]217号
【颁布时间】 2012-05-04
【实施时间】 2012-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现代农业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现代农业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2〕21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加快现代农业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市长工作例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关于加快现代农业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种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1〕90号)精神,加强农作物种子科技创新与推广,加快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全面提升我市农作物品种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市场监管能力和供种保障能力。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手段先进、监管有力的种子管理体系,构建维护公平竞争、和谐有序的种子市场环境,进一步提高种子生产供需调控水平,确保供种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种子研发水平与创新能力。开展乌鲁木齐市瓜类种子检验中心、种子预约生产基地的建设,鼓励种业应用新材料、新方法、新技术特别是现代生物技术进行优质、专用、高效的新品种选育。鼓励支持种子企业与高校和科研单位合作,通过“产、学、研”一体化进行技术创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发展。

  (二)加强种业人才引进与培养,鼓励科技人才向企业流动。支持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单位或人员进入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研发,鼓励企业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各类种子人才的培养,加大农作物种业人才培训、继续教育和引进力度,参照有关政策解决企业科研人员户籍、职称评定等问题,为我市农作物种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三)建立新品种展示园,加强新品种引进及示范推广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种子管理部门和种子企业建设新品种展示平台。支持种子管理部门开展高产优质特色农作物新品种的引进、示范及推广工作,定期举办新品种、新技术观摩会。

  (四)提高供种保障和调控能力。在全市建立种子生产供需监测预警体系,对大宗蔬菜种子的生产面积、品种结构、价格波动、自然灾害等情况进行监测与预警,提高供种保障能力。支持种子企业通过土地流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等方式,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五)完善种子储备制度。建立乌鲁木齐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理安排储备计划,确保灾后恢复生产用种需要。市财政对种子储备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储备种子收购资金利息、仓储保管、质量检测、损耗及转商损失等费用的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机构队伍建设。按照自治区要求,进一步健全市、区(县)种子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将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切实加强市级和区(县)级种子监管部门管理能力建设,补充完善种子执法和质量检测设备,落实执法车辆,为种子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保障。要把种子市场监管、质量监督检验、应急种子储备、品种试验鉴定、种子生产供需监测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农牧局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分工负责)

  (二)强化市场监管。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依法纠正和查处骗取审批、违法审批等行为。加强种子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执法,加大对种子基地和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租借许可证生产、超范围生产经营、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强化品种权执法,加强新品种保护和信息服务。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种子管理部门的协作,形成执法合力,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加强对进出境种子的检验检疫。(市农牧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分工负责)

  (三)加强行业自律。加强种子行业协会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在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企业的服务,组织开展企业间、企业与科研单位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市农牧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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