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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韩海波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 韩海波任县公安局督察长; 石海温任县商务局局长; 朱占光任县商务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白忠利任县直第一监察分局局长,不再担任县直第四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郭玉峰不再担任乡镇第一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吴立新任县直第一监察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直第三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 李秋艳任县直第一监察分局副局长; 张凤英不再担任县直第一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 汪海民任县直第二监察分局局长,不再担任县直第三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于长生任县直第二监察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乡镇第四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 李宗江任县直第三监察分局局长,不再担任县直第四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 方 冬任县直第三监察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直第二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 张晓兴任县直第四监察分局局长,不再担任县直第一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陈立志任县直第四监察分局副局长; 张 跃任乡镇第一监察分局局长,不再担任乡镇第二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阚春雨任乡镇第一监察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乡镇第二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 纪立军任乡镇第二监察分局局长,不再担任县直第二监察分局局长职务; 朱 友任乡镇第四监察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直第二监察分局副局长职务; 潘英君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从事旅游方面工作); 李 福任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县重点项目办公室主任,不再担任县重点项目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姚志强不再担任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县重点项目办公室主任、县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促进中心)常务副主任职务; 吴景华任县发展改革局副主任科员(从事粮食方面工作); 杨凌云任县发展改革局副主任科员(从事粮食方面工作); 马学飞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该局副局长职务; 张景珠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王一敏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不再担任该局副科级干部职务; 李树华不再担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王海文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管理处主任(副科,试用期一年); 王天印任县教育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该局副局长职务; 苏成悦任县教育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县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副科级督学职务; 陈建强任县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副科级督学,不再担任县教育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郭建利任县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邵沐江任县卫生局副局长(正科); 黄 忠任县卫生局副局长(正科); 刘春荣任县卫生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该局副局长职务; 李朝晖不再担任县卫生局副局长职务; 陈文明任县红十字会副会长(试用期一年); 于海奇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该局副局长职务; 何义军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该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林海燕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正科),不再担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科级干部职务; 马永玲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该局副局长职务; 张鹏云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董万金任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朱彩华任县农村经济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宋立峰任县矿业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贾宝民任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县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办公室、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张绍义任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县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办公室、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张少书不再担任县商务局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陈焕民不再担任县青龙河流域开发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孙海明不再担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刘玉轩不再担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职务,保留原职级待遇; 李宗民试用期满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援疆); 张 利试用期满任县第一中学副校长(援疆); 吕凤维试用期满任县第一中学副校长(援疆); 张爱民试用期满任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援疆); 周海春试用期满任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队长(副科)。 试用期满人员分别按各自试用期满时间按期转正。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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