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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与区政府共同领导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各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一)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十二)在上级审计机关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财务、保卫、保密、政务公开、督查、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审计项目的立项管理、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与开发利用、全市审计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审计信息工作,办理审计宣传、审计结果公告等事项;负责特约审计员业务活动的安排与协调工作。 (二)审理处 检查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与考核;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和整改工作;承担有关审计方面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审计科研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 (三)经济责任审计处(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起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配套规章制度;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四)财政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区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五)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直各部门(含所属事业单位)、市级党群组织、社会团体和市政府驻外机构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政府农业、环保等主管部门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资金、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政府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级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金融与外资审计处(计算机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体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市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计算机审计规划、设计、开发、推广应用、培训,指导区审计机关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组织计算机审计及其示范工作;为各审计业务处提供计算机审计技术支持和保障。 (十)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级国有企业和市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中央、省驻厦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一)人事处 承担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聘任特约审计员工作;承办协管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8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市、区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区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区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区党委加强对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