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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五、直属行政机构 (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和认证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法案件及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受理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认证和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调解工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机构规格为正处级,行政编制为4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2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 (二)直属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设第一分局、第二分局、第三分局,为局直属行政机构,机构规格均为正处级,分别负责思明和湖里、集美和海沧、同安和翔安各两个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辖区质量管理与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计量和标准化工作,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负责认证活动日常监督;负责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管;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参与有关特种设备、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监管;负责标准化战略推进实施工作;受理与质量技术监督业务有关的投诉、举报工作,调解纠纷;依法查处产品质量、食品质量、认证、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的违法行为;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分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二分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三分局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三)各直属行政机构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其他事项 (一)关于商品(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领域中特种设备、棉花、茧丝、麻类纤维及其制品,以及流通领域中计量、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职能,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本市的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属于外市的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处理。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市、区卫生局不再发放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由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条件,办理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