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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2]221号
【颁布时间】 2012-05-07
【实施时间】 2012-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7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2〕22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任务分解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任务分解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质量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提升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督,各区(县)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协助落实,专业服务单位服务到户,相关职能部门互相协调”的工作原则,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为主”,建立和完善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社区居委会“四级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我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明确等级标准,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内容。由市房产局牵头负责,参照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新建房〔2004〕4号)及《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乌鲁木齐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应包括不少于三个等级的服务内容:最低服务、一般服务、最高服务。根据服务内容制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各等级服务人员最低定岗定编规定》。此项工作于2012年上半年完成。

  2.开展物业定价成本监审,适时调整普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依据《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7〕2285号)有关规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核定我市普通住宅综合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每年将各种类型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平均成本价向社会公布,并结合实际,综合考虑,适时对普通住宅综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3.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指导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市房产局牵头负责,会同各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协助各小区居民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指导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必须经所在辖区物业监管办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管委会)、社区居委会等对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进行认定。此项工作由市房产局指导各区(县)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分步实施,每年完成三分之一,3年实施完成。

  4.立即开展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收费专项检查整顿。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利用3个月的时间。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会同各区(县)、市房产局、市城管委,加大对物业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企业在未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单方提高物业费、停车费的应立即恢复原价。拒不恢复原价的由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城管委依法予以查处。对暂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企业要提高收费,必须先经辖区物业监管办同意。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的,必须立即恢复原价。拒不恢复原价的由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城管委依法予以查处,以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群众的利益。

  5.实施普通住宅小区综合物业服务费收费指导价。由市房产局牵头负责,会同市发改委,指导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进行核定,按照等级评定的方式,确定各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等级,并明确与物业服务等级相适应的指导价。对基础设施条件差、居民消费能力低的小区(偏远小区、无人管理小区、业主自主管理小区、企业改制后职工安置小区等),根据业主要求,经辖区物业监管办同意,物业服务费可执行低于现行最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于有较高服务要求又有一定消费能力的小区,根据业主要求,可执行高于现行最高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但物业企业必须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征得其同意,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此项工作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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