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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国房字[2012]444号
【颁布时间】 2012-05-08
【实施时间】 2012-05-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2〕444号)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项目业主、拆迁实施单位:

  

  为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房屋征收部门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1000元。

  

  (二)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周转用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周转用房租金。

  

  (四)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负。但水、电等费用超过原征收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三、其他事项

  

  (一)本标准施行前已签订协议的,按照原协议约定执行。

  

  (二)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实施。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修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7〕951号)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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