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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陵府办[2012]60号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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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教育培训,搞好服务保障

  休渔期间,沿海各乡镇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休渔契机,组织开展渔民法律法规、渔业生产技能以及船舶航行安全等培训工作,提高渔民守法意识和专业技能;开展有益身心健康和提高渔民捕捞技艺的竞赛活动,有条件的沿海乡镇可组织渔民外出参观、学习和考察,丰富渔民物质和精神生活。渔业主管部门在开捕前要及时将有关渔业证件办理好发放给渔民,做好供水、供冰、供油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六)要严格处理违规渔船

  在休渔期间,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原则上一律扣港处理;对海上拒不接受检查的渔船,渔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按“海查陆处”机制和农业部有关渔业执法协作办案制度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126号)精神,实行渔业油价补助与渔政执法挂钩制度,对违反休渔规定非法作业、电毒炸作业、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暴力抗法的渔船,一律扣除全年油价补助。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中国渔政指挥中心2011年8月对外发布的《关于对举报涉渔违法案件给予奖励的通告》,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充分发挥渔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对休渔政策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休渔制度顺利实施。

  五、做好工作总结

  休渔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进行总结,于8月10日前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六、设立举报渠道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动群众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24小时举报电话为: 83322781(县海洋与渔业局)、83361769(县渔政渔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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