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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12]3号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7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杭州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20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构建耕地保护网络体系,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的重要意义

  耕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加强耕地保护对我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耕地保护资金投入力度,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肃查处耕地违法违规行为,耕地保护力度不断加大,耕地保护能力持续提升,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我市也存在着“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工作格局尚未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耕地保护网络体系有待构建、各项耕地保护配套政策和长效措施亟须完善、个别地区违法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还有所发生等问题。各级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主体明确、责任明晰、管控激励、创新长效”的总体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建立政府为责任主体、部门联动监管、社会广泛参与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实现耕地资源“大家管、大家用”的目标,严守至2020年年末全市332.56万亩耕地保有量和280.01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红线,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一)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评范畴,从严考核并落实奖惩机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落实辖区内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占补平衡;组织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耕地垦造任务;依法查处耕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控制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加大资金投入,提升耕地质量,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对辖区内耕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保有量和保护工作负责;及时落实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对其所有(承包)耕地的直接保护责任;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效增加耕地面积;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违规综合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并做好复耕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耕地保护任务。

  (二)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负有参与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农办要强化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引导休闲农业依法使用耕地。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质量监测和监管,防止耕地闲置、撂荒和过度利用,强化新增耕地耕种指导及耕种项目管理,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配合做好耕地破坏鉴定、违法用地整改复耕验收工作。林水部门要合理统筹林水资源保护与耕地保护,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耕地保护有关资金的征收、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对耕地保护工作的投入机制和奖励政策。审计部门要将政府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监察部门要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发改、建设、规划、环保、交通、能源等部门要在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切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商、供电、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介入、严格把关,对占用(使用)耕地的新建项目,业主需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证明方可办理相关的审批或许可手续。

  (三)基层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负有保护其所有(承包)耕地的直接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均应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不得撂荒、闲置耕地,不得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耕地的活动,不得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违法出租、出卖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上述行为的,要及时予以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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