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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2]73号
【颁布时间】 2012-05-09
【实施时间】 2012-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7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建立联络员、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法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效能,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积极协助。

  

  五、推进建设诚信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将经确认的企业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信息提供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各金融机构在授信或审贷时应在企业征信系统中查询企业的信用情况,并重点关注企业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信息,若企业存在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应拒绝对其授信或贷款业务申请。由市工商局牵头,完善违规失信惩诫机制,推进“守信激励、失信制裁”联防机制建设,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责任人纳入“黑名单”,依托企业监管信息抄告平台定期对外公布,增强执法效能;市商贸局要继续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提高经营者诚信意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推动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六、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问责。各级政府要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逐级开展督促检查。由市监察局、市效能办牵头,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责任。要结合阶段性整治重点,对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月督查,及时通报好经验、好做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推动工作的高效运转。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基层队伍素质。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保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经费,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充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利用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开展执法工作,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

  

  八、畅通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进一步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以及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网络平台的作用,畅通诉求渠道。要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调动群众参与市场监督与管理的积极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耐心受理,认真查处,及时反馈,促进良性互动与循环。

  

  九、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形成高压态势。市知识产权局要牵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积极营造我市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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