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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210号),原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于2012年3月13日后自行失效,请已按新标准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备案手续。 一.备案范围:部属在沪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外省市进沪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 二.提交材料: (一)部属在沪企业 1、企业申请报告; 2、新资质证书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省市进沪企业 1、《外省市进沪企业诚信手册信息变更备案表》(网上申报打印。设驻沪办建管处的由沪办盖章确认,未设沪办的由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2、经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