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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穗交[2012]342号
【颁布时间】 2012-05-10
【实施时间】 2012-05-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37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查处取缔机动车维修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查处取缔机动车维修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知

  (穗交〔2012〕342号)


  

  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工商分局:

  

  为贯彻市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穗府办函〔2011〕86号)的精神,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打击,净化机动车维修市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和《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原则,整顿和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现就我市查处取缔机动车维修行业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下称交通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的管理,严格按照广州市《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dbj440100/t51-2010)、《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及相关标准和《广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穗交〔2012〕63号)的要求,办理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开业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称工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在企业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核发机动车维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各级交通部门应当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许可证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经营许可证。

  

  二、对无证无照经营机动车维修行为的查处,由各级交通部门牵头协调,工商部门予以配合,对有证而无营业执照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业户,应由工商部门牵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交通部门及工商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换巡查中发现的无证照维修店档信息,通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及取缔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确保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取得实效,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各级交通部门、工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对无证照机动车维修业户的查处和取缔工作。

  

  (一)各区、县级市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维修企业的管理,及时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维修的经营户,并将查处情况告知辖区工商部门。

  

  (二)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对已经许可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的业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其他情形,工商部门予以配合。

  

  (三)各级交通部门与工商部门可以根据辖区无证照维修经营的情况,联合开展整治行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无证照从事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各级交通部门应加强与城市管理、安全监督、出租屋管理、公安交通及消防部门以及镇(乡)政府、街道办等管理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各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共同对无证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各级交通部门、工商部门要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应当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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