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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设立专利实施计划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促进专利技术实施,有效促进当地高新技术的知识产权化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的产业化,不断提高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七)大力培育和发展专利服务体系,采取多种鼓励方式,发展并规范各类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专利代理、专利信息、专利实施中介、专利战略研究咨询、专利评价评估、专利保护等各方面为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八)有行政执法权限的区域,依据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促进、激励和保障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没有行政执法权限的区域,要积极引导,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工作,配合做好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当地知识产权保护。 (九)选择区域重点产业和领域,在充分运用专利信息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专利发展战略,指导产业发展,并为政府制定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提供依据;鼓励和推动企业、行业专利战略研究与运用。 (十)鼓励和表彰在知识产权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在相关的职称评定、先进评选、荣誉授予、业绩考核中将单位与个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贡献纳入考核指标。 (十一)创造条件,设立区域知识产权试点工作专项经费,以保障试点示范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深入开展。 (十二)全面推进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申报条件 (一)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已将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议程; (二)市、县(市、区)必须有健全的知识产权局,有一定数量的专利行政管理人员;镇(街道)、特色园区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利行政管理人员。 (三)工农业经济基础较好,市场经济活跃,有一定的科技创新实力。 (四)年专利申请量或者年专利申请量增幅在同等区域中领先。 五、扶持措施 (一)对纳入试点的区域,由省知识产权局给予适量引导经费,专项用于推进试点工作。 (二)省知识产权局与各试点区域之间建立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快速通道。 (三)试点区域建设专利文献公共电子阅览室或专利文献数据库,省知识产权局给予优先立项和扶持。 (四)试点区域组织申报广东省专利奖评选、专利技术实施计划、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知识产权培训计划、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五)试点区域企业申报“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培育计划。 六、组织管理与考核评价 (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区域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规划、确定试点区域、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筹集和落实省试点示范工作扶持经费,落实扶持措施,并分阶段组织区域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调整、考核以及经验交流和推广。具体操作由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负责。 (二)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每年确定工作重点,发出申报通知。在自愿申报和考核的基础上,确定试点区域,试点期限为2--3年。 (三)地级市申报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由当地人民政府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 申报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经上一级知识产权局推荐报省知识产权局。 申报知识产权试点镇(街道),由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上一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意见,地级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报省知识产权局。 特色园区申报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由园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当地知识产权局签署意见,地级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报省知识产权局。 (四)试点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委员会、园区管委会)负责当地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试点区域应成立专门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街道委员会、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当地知识产权部门负责试点任务的具体落实。 (五)试点区域各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试点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争取和落实当地政策、配套经费等各方面的扶持措施,采取各种得力措施,推动试点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试点工作经费以试点区域自身投入为主,省知识产权局适当扶持,区域所在地各级知识产权部门配套支持的原则,努力形成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上下联动,共同扶持与推进的良好机制,引导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